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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1998-04-15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驻赫尔辛基记者 郭林 我有话说

亚洲金融危机使人们认识到,加强金融监管刻不容缓。芬兰的金融监管如何呢?记者就此问题走访了坐落在赫尔辛基市中心的芬兰金融监督局。

金融监督局信用机构司的审计师沃伊比欧先生和法律顾问赫拉卡利奥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芬兰几年前也曾经历了一场危机。1991年芬兰爆发了战后最为严重的经济危机,4年间国民生产总值下滑了18%,国民收入下降了15%,失业率曾高达21%,外债总额占到国民生产总值80%以上。国民经济处于极度困难之中,导致这场危机的直接原因就是银行信贷失控,金融市场混乱。

沃伊比欧先生谈到,在北欧国家中芬兰解除金融管制最晚。1983年以后芬兰逐渐放开对利率和外汇借贷的限制,企业和个人可以任意借贷外汇。长期的国家监管使银行和老百姓对金融市场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放开管制后,银行任意扩大信贷规模,老百姓任意贷款消费,大量信贷资金涌入房地产和证券市场,经济畸形发展。但此时芬兰并没有配套建立有力的金融监督机制。金融市场仿佛脱缰的野马,对过热的经济不但没有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反而推波助澜。此外,芬兰经济结构失衡,长期严重依赖对西欧和前苏联的贸易。90年代初西欧经济萧条,前苏联经济崩溃,对芬贸易急剧萎缩,很多芬兰企业出口失去市场,无力还贷,失业上升,房地产市场低靡,银行呆账、坏账大量出现,银行纷纷倒闭合并,对经济和社会的消极影响至今令芬兰人谈之变色。

沃伊比欧先生沉重地对记者说,这场金融市场混乱诱发的经济危机使芬兰认识到,建立完善、有力、独立的金融监督机构势在必行。1993年,芬兰取消了下属财政部的“银行监督办公室”,组建了直接向国会负责的“金融监督局”,监督在芬兰营业的国内外银行、投资公司、证券机构等十几类信贷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监管系统。

赫拉卡利奥法律顾问对记者说,金融监督局有很多监督权力和手段。例如,该局可以制定、颁布规章制度,向监督对象发布命令,规定期限;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审阅被监督对象的会计报告、内外审计报告;可以随时到对方办公现场检查工作;有权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各金融单位任命高级经理必须事先向金融监督局通报。该局也尽可能多向金融市场提供信息,以增强金融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减少市场的盲目性,化解潜在的风险。该局非常重视监督对象内部监管系统的建设。就在记者采访之日,该局颁布了加强金融部门内部监管的一系列新措施,譬如明确要求建立完善的、覆盖到所有业务的内部监控组织,负责人之间要划分清权力和责任,对金融单位内部人员经商要充分监督,使经商和工作严格分开,完善内部审计等等。该局工作的一大发展方向就是要更有效地利用金融单位的内部监控系统。

两位专家对记者强调说,金融监督局直接受国会领导,直接向国会负责,在监督和决策上享有很大的独立性。局长由国会提名、总统公开任命,其调换需国会同意;其他两名局领导成员由国会任命,没有充分理由不能撤换,这就避免了许多人为干扰。芬兰国会还颁布了“金融监督局法案”,以法律形式对该局的性质、地位、权限、领导任免、工作手段等作了规定,使金融监督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权威性大为增强,如今芬兰经济已走出低谷,连续几年增长。在维护金融稳定,降低和消除金融风险等方面,金融监督局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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